不良贷款包括哪三类(不良贷款包括哪几类)

金融刑事案件律师:提供虚假资料但未造成损失,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不良贷款包括哪三类(不良贷款包括哪几类)

一、参考案例

案件案号:青海路桥集团、南京富腾公司等骗取贷款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4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书)

案件简介:2015年至2016年,南京富腾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华勇与青海路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财务负责人李玉春、市场开发部部长杨志刚商谈合作开发“中国女人街”改扩建项目。2015年8月20日,双方签订《融资、建设、移交、合作框架协议》(简称《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约定该项目由青海路桥公司进行融资2.3亿元,南京富腾公司提供相应抵押物。后双方商定,青海路桥公司的关联公司青海路桥集团向恒丰银行山西信托申请贷款,南京富腾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2016年1月30日山西信托与青海路桥集团签订《资金信托贷款合同》,约定青海路桥集团贷款2.3亿元。山西信托与南京富腾公司签订《资金信托抵押合同》,约定南京富腾公司以“中国女人街”的商业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

期间,青海路桥集团向山西信托、恒丰银行提交虚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虚假的青海路桥集团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南京富腾公司伪造用于抵押担保的商业房地产承租人《承诺函》及《抵押物的情况说明》,并提供给山西信托。

2016年2月29日,青海路桥集团、南京富腾公司就2015年8月20日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均知晓并同意2.3亿元融资款的用途为,用于甲方偿还原有借款及贷款以释放抵押物,以及后期支付融资利息和用于项目开办及建设等费用。

2016年2月19日、3月21日、5月18日,山西信托分三笔向青海路桥集团放款共计2.3亿元,后该款项转至南京富腾公司,部分用于偿还南京富腾公司贷款、部分转入其关联公司账户。

商谈合作开发“中国女人街”改扩建项目、贷款过程中,张明作为青海路桥集团董事长决策项目合作事宜洽谈、合同签订等事项,决定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贷款材料;杨志刚联系并参与项目合作事宜洽谈、签订相关协议及准备虚假贷款材料;李玉春参与项目合作事宜洽谈、准备并提供虚假贷款材料、办理转款。孙华勇作为南京富腾公司实际控制人,明知青海路桥集团不符合贷款条件,并伪造、提供虚假《承诺函》、相关抵押物情况说明,帮助取得贷款。

另,因青海路桥集团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如期偿还利息,山西信托将青海路桥集团、南京富腾公司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1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青海路桥集团偿付山西信托借款本金2.3亿元及利息、复利、罚息;青海路桥集团如不能偿付,山西信托对南京富腾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优先受偿权。经青海路桥集团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青海路桥集团偿付借款本金及南京富腾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判项。2018年7月,山西信托申请执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了抵押物评估,评估价值为430000000余元,现在执行过程中。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青海路桥集团、南京富腾公司、被告人张明、孙华勇、李玉春、杨志刚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2.3亿元,但提供了真实足额抵押,未给银行或金融机构造成损失,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不良贷款包括哪三类(不良贷款包括哪几类)

二、争议焦点

(一)已提供足额担保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对本罪已经做了调整,即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予以删除。为此,统一了本罪的入罪标准。

如果行为人提供足额担保,金融机构仍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实现债权,属于民事诉讼解决的范畴,不应当被认定构成骗取贷款罪。

本案中,山西信托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且案件已经进入民事执行程序,并且抵押物也进行了价值评估,且抵押物的价值完全满足偿还贷款的本息。所以,在本案中,山西信托并没有损失发生,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另外,如果行为人逾期偿还贷款,导致出现不良贷款情形的,是否属于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在(2020)川0683刑初59号案中认定,如果金融机构仅仅出具“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的结论,不宜认定为“重大经济损失数额”。根据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实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商业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因为不良贷款尽管“不良”但不一定形成了既定损失,不宜把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等同于“重大经济损失”。

(二)提供虚假资料是否必然构成骗取贷款罪?

本罪的入罪标准是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行为人提供虚假资料仅为其中的一个因素,未达到本罪的认定标准。当然,如果行为人存在其他犯罪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可能以他罪定罪处罚。比如,为了骗取贷款而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则涉嫌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不良贷款包括哪三类(不良贷款包括哪几类)

三、律师解析

(一)骗取贷款罪认定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在认定构成骗取贷款罪时需要综合审查行为主体和行为对象的主观认识,即行为主体是否实施了“欺骗”行为,而行为对象是否因此陷入错误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简称《修正案十一》)将骗取贷款罪中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删除(即将“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作为认定本罪的入罪要件),为统一适用法律提供了法律依据,使无统一标准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不再被肆意适用。

《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将行为人本已偿还完毕贷款的行为认定为骗取贷款罪的情形时有发生,理由就是行为人“有其他严重情节”。这些司法实践不统一和兜底性质的情形,随着《修正案(十一)》的施行,本罪的入罪标准也将明晰和统一。

(二)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理解和适用

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按照本原则将“其他严重情节”排除适用,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三)存在与金融机构人员串通情形的认定

如前所述,本罪的行为主体应当是施了“骗”的行为,造成行为对象陷入错误认识。但是行为对象又可以区分为决定贷款者和信贷专员或者部门审核人员。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职责不同,可能导致的罪名不同。

如果行为人是和金融机构的贷款最终决定者串通,因为行为对象并未陷入错误认识,故行为人就不成立骗取贷款罪,但有可能成为贪污、职务侵占、违规发放贷款等罪的共犯。

如果行为人和金融机构的信贷员或者部门审核人员串通,共同欺骗金融机构中贷款决定者,使其产生错误认识而核准贷款的,则涉嫌构成骗取贷款罪。当然,串通者也可能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此时也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同时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认定。

北京刑事律师刘高锋:高利转贷罪与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

北京刑事律师刘高锋: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

北京刑事律师谈销售字画、玉器中的诈骗犯罪

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刘高锋:浅谈民事欺诈、合同诈骗罪有效辩护

游戏工作室 关注币宇公众号:BiYuClub  备注:游戏打金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sumchina520@foxmail.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kingj520.com/2366.html